10月10 日消息,昨日最高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聞發布會,《規定》是繼規范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之后,最高法針對互聯網法律問題出臺的又一裁判規則。將于今日(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在信息傳播的主體上,往往是自媒體先發出聲音,產生影響后,傳統媒體再跟進。在信息傳播的形態上,以社交網絡為媒介的轉載等二次傳播影響巨大。《規定》對于這些問題進行解釋,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
關注一、自媒體、大V轉發需謹慎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姚輝表示,認定轉載者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要件就是“過錯”,這需要法官結合證據、結合客觀事實作出裁量和判斷。
“比如你是‘大V’,你對轉載網絡信息的注意義務就要比一般人高。”姚輝說,“如果你是‘大V’,你就應當知道你輕易地一轉發,影響力有多大。你法律義務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應該謹慎。”
關注二、有償刪帖、“水軍”發帖連帶責任
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注三、網曝他人隱私信息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一下情形除外,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的、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的、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等情形。
關注四、網站需提交“侵權者”信息否則當被告
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處罰等措施。
關注五、“差評師”要小心了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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